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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变身“个体户”是制度的创新还是资本的剥削?

2021-09-17 12:29:51

来源:红炜律师

近期有两则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其一,有很多美团骑手都反映一个问题,那就是他们要加入美团近期有两则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其一,有很多美团骑手都反映一个问题,那就是他们要加入美团骑手大军必须下载一个APP,而且在注册APP的时候,必须选择以个体工商户身份注册,要求骑手们签订承包合同,即以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承包送外卖的业务;其二,2021年9月10日上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召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对美团、饿了么、滴滴、达达、闪送、货拉拉、满帮、到家集团、阿里巴巴、腾讯等10家头部平台企业开展联合行政指导。

看到这相信很多人都会不禁产生疑问,美团为什么要让骑手们注册个体工商户呢?9月10日人社部等四部门对美团在内的10家平台企业开展的联合行政指导是否能切实维护骑手们的权益呢?这两则新闻前后出现,到底意味着国家对于骑手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到底持有什么样的态度呢?

一、从平台企业的角度而言,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对其可谓百利而无一害

1. 减轻了平台企业为骑手缴纳社保的负担。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保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社保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参加社保险,这就意味着,若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系劳动关系,则平台企业必须要负担骑手的社会保险费用;若骑手的身份为个体工商户,则骑手们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平台企业不再承担为骑手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因此,若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会减轻了平台企业为骑手缴纳社保的负担。

2. 降低了平台企业可能因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所承担的法律风险。

如果平台企业与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外卖平台的风险等级最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平台企业可能会支付高昂的加班费。

由于骑手的工作性质决定,其要想多挣钱就必须要多干活,增加工作时间,但是此时,骑手的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在骑手超时工作时,平台企业需要支付其加班费,在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上班更需支付骑手双倍或三倍工资。

第二,平台企业对骑手造成意外交通事故的赔偿风险会提高。

一方面,当骑手在工作中遇到意外事故导致自己受伤时,外卖平台不仅要承担一定的工伤费用,还需要承担因骑手享受病假及医疗期带来的额外用工费用。另一方面,当骑手在工作中致他人损害时,外卖平台也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平台企业现有的管理制度可能因严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平台企业现有不合理的派单制度、惩罚制度可能因为违反劳动法而失去效力,譬如,平台对骑手严厉的超时惩罚、差评惩罚制度就可能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次高额的罚款可能导致骑手一周的劳动化为乌有。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劳动者作出罚款的处罚,除非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即使如此,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者每个月的罚款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因此,若骑手与平台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则其现有的惩罚规则需要按照现有法律规范重新检讨调整。

第四,平台企业解除与骑手之间劳动关系的成本可能会增高。

对于工作效率较低、年龄较大的骑手,外卖平台若想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则涉嫌违反劳动法,可能需要承担大笔的经济补偿金。

二、对于骑手而言,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对其可能弊大于利

由于个体工商户系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商事主体,当骑手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与平台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从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彻底转换为合同关系。从形式上看,骑手和平台企业将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均受到《民法典》的平等保护;但从实质上看,由于平台企业和骑手在现实中实力相差极其悬殊,平台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此时若法律不能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骑手,则表面的平等将会变成事实的不平等,例如,当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时,前文所述的社保、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等均将由骑手独自承担,这无疑将增加骑手的负担。

三、对国家而言,既要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又强调对骑手权益的保护

1.“个体工商户模式”这一合作型用工模式在我国各行各业存在已久,符合平台经济发展的要求。

“个体工商户模式”最早可追溯到2019年“双十一”期间,在快递服务业“四通一达”(申通、圆通、中通、百世汇通、韵达)高速发展的江浙地区中,苏州正在开始探索提质增效,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物流配送需求。2019年10月29日,“好活”平台被正式启用。该平台是由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开发,目的是为灵活从业人员提供灵活注册成为个体户的入口,在“互联网+大数据”政企协同的监管模式下,自然人都可转化成为个体工商户,即“创客”,平台可帮助每一位创客与用工企业无缝对接,这种新的商务关系超越了传统的企业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关系,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也为个人创业和增收提供机会。因此,“个体工商户模式”是符合当前的发展趋势的。

2. 国家将平台骑手定性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最高法等八部位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定性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3. 国家要求美团在内的头部平台企业要发挥好行业引领作用,带头关心关爱劳动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2021年9月10日上午,人社部等四部门在对美团在内的10家头部平台企业所开的行政指导会中指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较为突出,平台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全面贯彻落实好《意见》要求,依法合规用工。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要订立书面协议,按照《意见》要求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等权益。要修改完善与用工合作企业的合作协议,督促用工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要健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机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建议,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优化平台算法规则,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休息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四、笔者观点

外卖平台作为近些年新兴的商业运营模式之一,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调动社会闲散劳动力,增加就业,满足大众生活多元化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个体工商户模式”与平台经济的就业及用工的灵活性特点相适应的,但是我们所要警惕的是绝对不能让某些平台企业打着创新改革的旗号,干着逃避责任、转嫁风险的勾当。

既然国家已经将骑手们定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此,无论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骑手,还是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的骑手,其本质上均应属于劳动者,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等合法权益是平台企业法定的责任。

例如平台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第一,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意见》第四条);第二,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意见》第五条);第三,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意见》第七条);第四,平台企业负有有引导和支持骑手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意见》第八条);第五,平台企业负有为骑手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的责任(《意见》第九条)。

刀在厨师手里是能够作出美味佳肴的厨具,在士兵手里是用来保家卫国的武器,而在杀人犯手里却是伤人的凶器,因此,刀本身并不会伤人,伤人的往往是持刀的人。同理,“外卖小哥”变身“个体户”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创新制度,其本身并无过错,关键是要看使用该制度的平台企业是否真正的保障了骑手的合法权益。美团CEO王兴称“共同富裕本身就植根于美团的基因中,美团的名字就有‘一起更好’的意思”,希望他所说的“共同富裕”真的能够实现,而不只是作为让广大网友群嘲的对象。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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